一、为了规范高等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
三、高等学校会计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
四、高等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五、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及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六、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格式和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高等学校财务报表是反映高等学校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及预算执行结果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以及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分为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报表称为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财务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七、高等学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档案管理、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